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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30 12:24: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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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一、 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工作,提高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 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或者工作单位驻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由其所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

(六)受理内容

1、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